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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福伊特驅動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薄瑞德 訴訟代理人 吳心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9年2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 催字第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已於上 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09年2月24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 │ │ │ │ │ │台幣)│ │ │ ├─┼──┼──┼──┼───┼───┼──┼────┤ │1 │彰化│桃園│彰化│819508│1,600,│108 │KB201487│ │ │商業│大眾│商業│999917│000元 │年12│7 │ │ │銀行│捷運│銀行│00 │ │月26│ │ │ │前鎮│股份│前鎮│ │ │日 │ │ │ │分行│有限│分行│ │ │ │ │ │ │陳永│公司│ │ │ │ │ │ │ │盛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