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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正義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源 代 理 人 林福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 催字第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 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聲請網路 公告,並經本院於109 年3 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至 109 年7 月30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此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本院網站公告頁 面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皇裕建設股│正義電器有│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03,026元 │ 108年1月25日 │ JD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行東苓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