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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國益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憲國 訴訟代理人 劉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並 已聲請公告於109 年3 月19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9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 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 年3 月19日公告該裁定 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 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7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 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9 年8 月12日向本院提 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001 │安泰商業銀行│高雄市楠梓│安泰商業銀│000000000000│77,550元 │107 年12月18日│AH0000000 │ │ │高雄分行 │區楠陽國民│行高雄分行│00 │ │ │ │ │ │吳美樺 │小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