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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百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福 訴訟代理人 楊錦森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該裁定並於民國109年4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4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4月6日公告 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現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1紙在卷為憑,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 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11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永豐│空白│彰化│812603│17,860│109 │NN071918│ │ │1 │盛企│ │商業│195734│元 │年2 │9 │ │ │ │業有│ │銀行│00 │ │月7 │ │ │ │ │限公│ │七賢│ │ │日 │ │ │ │ │司 │ │分行│ │ │ │ │ │ │ │楊承│ │ │ │ │ │ │ │ │ │鋼 │ │ │ │ │ │ │ │ ├─┼──┼──┼──┼───┼───┼──┼────┼─┤ │00│永豐│空白│彰化│812603│357,20│109 │NN071918│ │ │2 │盛企│ │商業│195734│0元 │年2 │8 │ │ │ │業有│ │銀行│00 │ │月7 │ │ │ │ │限公│ │七賢│ │ │日 │ │ │ │ │司 │ │分行│ │ │ │ │ │ │ │楊承│ │ │ │ │ │ │ │ │ │鋼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