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百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福
訴訟代理人 楊錦森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9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
告,該裁定並於民國109年4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4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4月6日公告
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現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1紙在卷為憑,
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則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
揆
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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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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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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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永豐│空白│彰化│812603│17,860│109 │NN071918│ │
│1 │盛企│ │商業│195734│元 │年2 │9 │ │
│ │業有│ │銀行│00 │ │月7 │ │ │
│ │限公│ │七賢│ │ │日 │ │ │
│ │司 │ │分行│ │ │ │ │ │
│ │楊承│ │ │ │ │ │ │ │
│ │鋼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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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永豐│空白│彰化│812603│357,20│109 │NN071918│ │
│2 │盛企│ │商業│195734│0元 │年2 │8 │ │
│ │業有│ │銀行│00 │ │月7 │ │ │
│ │限公│ │七賢│ │ │日 │ │ │
│ │司 │ │分行│ │ │ │ │ │
│ │楊承│ │ │ │ │ │ │ │
│ │鋼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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