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趙宴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 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9年3月6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4 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09年3月30日 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 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09年7月30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 支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 109年8月24日,就系爭支票聲請為除權判決(見本院卷第5 頁),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晨暘 ┌────────────────────────────────────────────────────┐ │附表: │ ├──────┬────────┬──────┬───────┬─────┬───────┬─────┬─┤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民國)│支票號碼 │備│ │ │ │ │ │(新臺幣)│ │ │考│ ├──────┼────────┼──────┼───────┼─────┼───────┼─────┼─┤ │趙宴玉 │松竹紙品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2萬2,235元│108年12月25日 │QD0000000 │ │ │ │ │籬仔內分行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