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彰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章
代 理 人 李泰駐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8年12
月18日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09年2月24日之法院網站
。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109年2月6日
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經
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2月2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
站,因自公告
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除據聲
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無訛,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24日屆滿,
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機械五金│彰鎰貿易有│高雄銀行│000000000 │6,235元 │108年12月8日│AGP00│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大發分行│ │ │ │ │ │
│ │ │ │ │ │ │ │ │ │
├──┼──────┼─────┼────┼─────┼────┼──────┼─────┼───┤
│002 │○○機械五金│彰鎰貿易有│高雄銀行│000000000 │73,172元│109年2月8日 │0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大發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