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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彰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章 代 理 人 李泰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8年12 月18日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09年2月24日之法院網站 。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109年2月6日 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經 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2月2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 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 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無訛,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24日屆滿, 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機械五金│彰鎰貿易有│高雄銀行│000000000 │6,235元 │108年12月8日│AGP00│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大發分行│ │ │ │ │ │ │ │ │ │ │ │ │ │ │ │ ├──┼──────┼─────┼────┼─────┼────┼──────┼─────┼───┤ │002 │○○機械五金│彰鎰貿易有│高雄銀行│000000000 │73,172元│109年2月8日 │0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大發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