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寶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許秀春
訴訟代理人 田清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9 年6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
催字第154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
嗣聲請人已於
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09年6月1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
告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0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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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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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 │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
│ │ │ │ │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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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寶盛│空白│合作│00000000│65,000│109 │YG0000000 │
│ │交通│ │金庫│01284 │元 │年5 │ │
│ │股份│ │商業│ │ │月31│ │
│ │有限│ │銀行│ │ │日 │ │
│ │公司│ │林園│ │ │ │ │
│ │田許│ │分行│ │ │ │ │
│ │秀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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