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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寶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許秀春 訴訟代理人 田清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9 年6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 催字第15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已於 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09年6月1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 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0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 │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 │ │ │ │ │ │台幣)│ │ │ ├─┼──┼──┼──┼────┼───┼──┼─────┤ │1 │寶盛│空白│合作│00000000│65,000│109 │YG0000000 │ │ │交通│ │金庫│01284 │元 │年5 │ │ │ │股份│ │商業│ │ │月31│ │ │ │有限│ │銀行│ │ │日 │ │ │ │公司│ │林園│ │ │ │ │ │ │田許│ │分行│ │ │ │ │ │ │秀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