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松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秀燕
訴訟代理人 方琇珊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裁定公示催告
,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
持有人申報權利;現
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夬,宣告如附
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9年司催字第15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9年6月4日聲請公告於本院
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4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有本院公告附於司催卷
為憑,復經調取109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
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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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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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 │(新台幣)│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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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海裕鋼索│空白 │華南商業│160062│25,200元 │109年3月31日│QD0000000 │ │
│ │企業有限│ │銀行高雄│215 │ │ │ │ │
│ │公司 │ │分行 │ │ │ │ │ │
│ │林淑玲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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