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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松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燕 訴訟代理人 方琇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現 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夬,宣告如附 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9年司催字第15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9年6月4日聲請公告於本院 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有本院公告附於司催卷 為憑,復經調取109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 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4號│ ├──┬────┬───┬────┬───┬─────┬──────┬─────┬─┤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備│ │ │ │ │ │ │(新台幣)│ │ │考│ ├──┼────┼───┼────┼───┼─────┼──────┼─────┼─┤ │001 │海裕鋼索│空白 │華南商業│160062│25,200元 │109年3月31日│QD0000000 │ │ │ │企業有限│ │銀行高雄│215 │ │ │ │ │ │ │公司 │ │分行 │ │ │ │ │ │ │ │林淑玲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