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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陳氏強化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東 訴訟代理人 陳啟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 支票),不慎遺失系爭支票,經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4 月 7 日向付款人即玉山商業銀行大昌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聲 請公示催告,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 年4 月20日以109 年 度司催字第10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下稱系爭公示催 告裁定),並109 年4 月27日將該裁定刊登在本院網站公告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9 年4 月20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系爭公示催告裁定業於 109 年4 月21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09 年4 月22日聲 請將該裁定刊登在本院網站公告,本院則自109 年4 月27日 起在本院網站發布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公告之,聲請人於10 9 年10月14日提起本件聲請,且自公告今均未尋獲系爭支 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 第8 至9 頁),本院復依職權調取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卷證, 核閱無訛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20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編│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竣鑽國際企業│陳氏強化玻│玉山商業銀│00000000│604,876元 │109 年3 月10日│BI0000000 │ │ │有限公司 │璃股份有限│行大昌分行│23239 │ │ │ │ │ │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