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陳氏強化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振東
訴訟代理人 陳啟順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
系爭
支票),
惟不慎遺失系爭支票,經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4 月
7 日向付款人即玉山商業銀行大昌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聲
請
公示催告,由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109 年4 月20日以109 年
度司催字第109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下稱系爭公示催
告裁定),並109 年4 月27日將該裁定刊登在本院網站公告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9 年4 月20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系爭公示催告裁定業於
109 年4 月21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09 年4 月22日聲
請將該裁定刊登在本院網站公告,本院則自109 年4 月27日
起在本院網站發布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公告之,聲請人
嗣於10
9 年10月14日提起
本件聲請,且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
票,亦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
第8 至9 頁),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卷證,
核閱
無訛,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20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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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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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竣鑽國際企業│陳氏強化玻│玉山商業銀│00000000│604,876元 │109 年3 月10日│BI0000000 │
│ │有限公司 │璃股份有限│行大昌分行│23239 │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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