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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瑞森(THADDEUS S. ERICSON) 訴訟代理人 鄧君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 張,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 催字第1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 。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9年5月29日送達聲請人,聲 請人於同年6月2日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本院於同年6月4日 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0月4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亦 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人│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 備 │ │號│人 │人 │ │ │額(新 │日 │ │ 考 │ │ │ │ │ │ │臺幣) │ │ │ │ ├─┼──┼──┼───┼───┼───┼──┼────┼──┤ │ │驛統│台灣│華南商│752160│1,228,│109 │PD558990│ │ │1 │股份│麥德│業銀行│026928│253元 │年5 │3 │ │ │ │有限│美股│五甲分│ │ │月5 │ │ │ │ │公司│份有│行 │ │ │日 │ │ │ │ │陳献│限公│ │ │ │ │ │ │ │ │忠 │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