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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航昇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玉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人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於 109 年6月3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 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6月12日公告該裁定 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 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 內之1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附表: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航昇│○○│玉山│0000-0│51,598│109 │00000000│ │ │1 │船務│航運│商業│000000│元 │年5 │0 │ │ │ │代理│股份│銀行│00 │ │月4 │ │ │ │ │股份│有限│高雄│ │ │日 │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 │公司│ │ │ │ │ │ │ │ │ │魏 │ │ │ │ │ │ │ │ │ │○師│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