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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黃將庭 代 理 人 黃彩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 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又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業 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09 年6 月1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至109 年11月1 日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網站公告1 份在卷可考,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 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85 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1 │興勤電子工業股│00000000000-0 │股票│1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