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巨
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盛智
代 理 人 許峻溢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
裁定公示催
告,並已聲請公告網路,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夬,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9 年司催字第10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9 年5 月5 日將之刊登於
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5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經調取109 年度司
催字第108 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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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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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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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兆豐│唐榮│兆豐│047250│7,750 │107 │BL000692│ │
│1 │國際│鐵工│國際│00024 │元 │年12│5 │ │
│ │商業│廠股│商業│ │ │月14│ │ │
│ │銀行│份有│銀行│ │ │日 │ │ │
│ │東高│限公│東高│ │ │ │ │ │
│ │雄分│司 │雄分│ │ │ │ │ │
│ │行 │ │行 │ │ │ │ │ │
│ │郭嫦│ │ │ │ │ │ │ │
│ │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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