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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神盾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9年5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經本院以109年度   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4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09年   5月15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9年5月19日將之公告   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33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金築│神盾│合作│705061│122,40│109 │KM603454│ │ │1 │建設│五金│金庫│372 │0元 │年6 │1 │ │ │ │有限│科技│商業│ │ │月30│ │ │ │ │公司│股份│銀行│ │ │日 │ │ │ │ │洪 │有限│鳳山│ │ │ │ │ │ │ │漢平│公司│分行│ │ │ │ │ │ ├─┼──┼──┼──┼───┼───┼──┼────┼─┤ │00│金築│神盾│合作│705061│122,40│108 │KM603454│ │ │2 │建設│五金│金庫│372 │0元 │年12│2 │ │ │ │有限│科技│商業│ │ │月31│ │ │ │ │公司│股份│銀行│ │ │日 │ │ │ │ │洪 │有限│鳳山│ │ │ │ │ │ │ │漢平│公司│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