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神盾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進興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3號
裁定准予
公示
催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9年5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經本院以109年度
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4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09年
5月15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9年5月19日將之公告
於網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
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
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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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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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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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金築│神盾│合作│705061│122,40│109 │KM603454│ │
│1 │建設│五金│金庫│372 │0元 │年6 │1 │ │
│ │有限│科技│商業│ │ │月30│ │ │
│ │公司│股份│銀行│ │ │日 │ │ │
│ │洪 │有限│鳳山│ │ │ │ │ │
│ │漢平│公司│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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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金築│神盾│合作│705061│122,40│108 │KM603454│ │
│2 │建設│五金│金庫│372 │0元 │年12│2 │ │
│ │有限│科技│商業│ │ │月31│ │ │
│ │公司│股份│銀行│ │ │日 │ │ │
│ │洪 │有限│鳳山│ │ │ │ │ │
│ │漢平│公司│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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