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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成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文 訴訟代理人 陳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 國110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19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聲請將上開公示催 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 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19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嗣聲請人於109 年7 月21日聲請 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路,經本院於109 年7 月30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至109 年11月30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 本院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 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12號│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 │ 1 │萬明鋼鐵│成旺有限│彰化商業│00000000000000│65,104元 │109年6月30日│NN0000000 │ │ │有限公司│公司 │銀行博愛│ │ │ │ │ │ │劉威利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