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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凱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妙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34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 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9 年7 月24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 第23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 聲請,於109 年8 月3 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9 年 12月3 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1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9 年12月9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簡國良 │凱豐水產有│遠東商業銀│000-000-0000000-0 │81,600元 │109 年5 月31日│BT0000000 │ │ │ │ │限公司 │行高雄文化│ │ │ │ │ │ │ │ │ │中心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