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利基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受祿
訴訟代理人 鄭筑云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0 年1月5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聲
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准許
公示催告裁定,並聲請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
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
期
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
催字第2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本院依聲
請於109年8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09年12月4日已滿4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
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
提出
本件聲請,合於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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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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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利基材│兆豐商│081250│48,686元│108年5│CH0000000 │
│行中鋼│料科技│業銀行│00012 │ │月23日│ │
│簡易分│股份有│中鋼簡│ │ │ │ │
│行 │限公司│易型分│ │ │ │ │
│朱玉娟│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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