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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利基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受祿 訴訟代理人 鄭筑云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0 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聲 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並聲請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 催字第2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本院依聲 請於109年8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09年12月4日已滿4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 司法最新動態查詢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 提出本件聲請,合於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 │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兆豐銀│利基材│兆豐商│081250│48,686元│108年5│CH0000000 │ │行中鋼│料科技│業銀行│00012 │ │月23日│ │ │簡易分│股份有│中鋼簡│ │ │ │ │ │行 │限公司│易型分│ │ │ │ │ │朱玉娟│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