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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康嘉麗生化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 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法院 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可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 度司催字第1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4 個月。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送達聲 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17日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本院於10 8 年7 月19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8 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 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9 年2 月1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 │附表: │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臺幣)│ │ │ │ ├─┼──┼──┼──┼───┼───┼──┼────┼─┤ │00│陳○│康嘉│陽信│0000-0│18,000│108 │AG000000│ │ │1 │○ │麗生│商業│0000 │元 │年6 │0 │ │ │ │ │化醫│銀行│ │ │月30│ │ │ │ │ │學股│大順│ │ │日 │ │ │ │ │ │份有│分行│ │ │ │ │ │ │ │ │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