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康嘉麗生化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玉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
108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
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法院
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可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
度司催字第194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4 個月。而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送達聲
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17日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本院於10
8 年7 月19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
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8 年11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
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9 年2
月1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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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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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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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康嘉│陽信│0000-0│18,000│108 │AG000000│ │
│1 │○ │麗生│商業│0000 │元 │年6 │0 │ │
│ │ │化醫│銀行│ │ │月30│ │ │
│ │ │學股│大順│ │ │日 │ │ │
│ │ │份有│分行│ │ │ │ │ │
│ │ │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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