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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邱竹泰 訴訟代理人 閻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肆拾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催 字第2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9月19 日將上開裁定公告本院網站,至109年2月18日為止已滿5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C-0000-01至26 │股票 │26 │2600 │ │ │01│ │ │ │ │ │ │ ├─┼───────────────┼──────────────┼────┼───┼────┼───┤ │00│同上 │95-NB-0000-01至08 │股票 │8 │80 │ │ │02│ │ │ │ │ │ │ ├─┼───────────────┼──────────────┼────┼───┼────┼───┤ │00│同上 │95-NA-0000-01至08 │股票 │8 │8 │ │ │03│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