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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邱諺展 代 理 人 閻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成 行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所發行,如附 表所示股票共15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惟不慎遺失系爭 股票,經向祥成行公司辦理掛失,並登記在案,且經聲請公 示催告,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以108 年 度司催字第26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下稱系爭裁定) ,系爭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9日刊登在本院網站公告,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8 年9 月6 日以系爭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系爭裁定業於10 8 年9 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聲請在本院網站刊登公 告,於108 年9 月19日公告在案,且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 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 復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 證,核閱無訛,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 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編號│ 股票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 │0001│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95-NC-000108至119 │ 12 │ 1200 │ ├──┼─────────┼──────────┼──┼───┤ │0002│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95-NB-000033至34 │ 2 │ 20 │ ├──┼─────────┼──────────┼──┼───┤ │0003│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95-NA-000037 │ 1 │ 1 │ ├──┴─────────┴──────────┼──┼───┤ │ 合 計 │ 15 │ 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