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邱諺展
代 理 人 閻鳳儀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成
行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所發行,如附
表所示股票共15張(以下合稱
系爭股票),
惟不慎遺失系爭
股票,經向祥成行公司辦理掛失,並登記在案,且經聲請
公
示催告,由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以108 年
度司催字第264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下稱系爭裁定)
,系爭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9日刊登在本院網站公告,現申
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8 年9 月6 日以系爭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系爭裁定業於10
8 年9 月1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聲請在本院網站刊登公
告,於108 年9 月19日公告在案,且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系
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
復
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64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
證,核閱
無訛,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
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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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股票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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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95-NC-000108至119 │ 12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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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95-NB-000033至34 │ 2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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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95-NA-000037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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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15 │ 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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