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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邱孟漢 訴訟代理人 閻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催字第26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於108年9月17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 司法院於108年9月19日將之公告於網站,自公告迄今無人提 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 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 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 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 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9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0001│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95-NC-000164至207 │股票 │44 │4400 │ │ ├──┼─────────┼─────────┼───┼──┼───┼──┤ │0002│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95-NB-000042至43 │股票 │2 │20 │ │ ├──┼─────────┼─────────┼───┼──┼───┼──┤ │0003│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95-NA-000043至46 │股票 │4 │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