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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謝惠晾 代 理  人 閻鳳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08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 8 年9 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 股票經本院於108 年9 月6 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 8 年9 月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9 年2 月19日已 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 情,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 紙在卷為憑,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9 年2 月20日向本院提 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1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C-000144至163 │股票 │20 │2000 │ │ │ │ │ │ │ │ │ │ ├─┼───────────────┼──────────────┼────┼───┼────┼───┤ │02│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B-000039至41 │股票 │3 │30 │ │ │ │ │ │ │ │ │ │ ├─┼───────────────┼──────────────┼────┼───┼────┼───┤ │03│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A-000042 │股票 │1 │1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