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巨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卜昭坤
訴訟代理人 郭秀萍
上列
當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已
於民國108年9月23日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
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4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9月23日公
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9 年1月23日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有上開本院裁
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
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
本件聲請,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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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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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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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商│08-000│143,00│108 │0000000 │ │
│1 │銀行│化學│業銀│-00-0 │0元 │年7 │7 │ │
│ │博愛│工業│行博│0 │ │月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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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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