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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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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全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 代 理 人 戎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 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08年8月29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108 年8 月14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 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8 月29日公告該裁 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 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12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 月內之109 年3 月1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 │ │ │ │ │ │ │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金額(新台│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1 │彰化商業銀行│張○朧│彰化商業銀│000-00-00 0,920元 │108年7月2日 │00000000 │ │ │建興分行葉○│ │行建興分行││ │ │ │ │ │ │美 │ │ │00-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