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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仲執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相 對 人 陳子呈 相 對 人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一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一0八年度仲 雄聲義字第三號仲裁和解書和解內容第二條第三項所載「若相對 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未於110年7月26日交足上開1.之合計重量, 未交足數量,應以每公噸美金312元計算相對人應返還之買賣金 額,由相對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給付之(合計美金307,753.68元 ),並由相對人陳子呈保證相對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依約履行」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達成仲裁和解,並以108 年度仲雄 聲義字第3 號製作仲裁和解書,仲裁和解書內容第二條第三 項載明:「若相對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未於110 年7 月26日 交足上開1.之合計重量,未交足數量,應以每公噸美金312 元計算相對人應返還之買賣金額,由相對人泰圻貿易有限公 司給付之,並由相對人陳子呈保證相對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 依約履行」等語。本件仲裁和解書第二條之約定為:「相對 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願履行0000000B1 、0000000B1 契約交 付廢鋼鐵予聲請人,並於110 年7 月26日前分批交付完成, 內容如下:1.和解標的:0000000B1 契約:重量502.25公噸 、品質為HMS 60/40 之廢鋼鐵。0000000B1 契約:重量484. 14公噸、品質為HMS 80/20 之廢鋼鐵。」泰圻貿易有限公 司屆期均未交付上開和解契約內容之廢鋼鐵,共計986.39公 噸(計算式:502.25+484.14=986.39),依和解契約應給 付聲請人美金307,753.68元(計算式:986.39×312 =307, 753.68),聲請人曾於110 年8 月6 日和相對人泰圻貿易有 限公司在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惟調解不成立 。依仲裁法第44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 二、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 裁人作成和解書。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 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44條定 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由,業據提出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108 年仲雄聲義字第3 號仲裁和 解書、聲請人公司與相對人公司之往來電子郵件、聲請人像 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書、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 員會110年9月9日開立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 審酌結果,認本件聲請無仲裁法第38條各款所列情形,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仲裁法第52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