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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仲執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相 對 人 陳嘉懋 相 對 人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陳子呈」之記載,應 更正為「陳嘉懋」。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