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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仲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岳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慶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9日本院110 年度仲訴字第1 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923,2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 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