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帝安多
里安多
迪索
馬加
阿南
揚多
阿帝
阿丹
安達
阿曼
大衛
莫哈
亨利
多可
阮武英
黎氏錦緣
阮武藍
阮越國
楊秋河
吳德山
高文維
阮俊英
阮越姜
武俊英
黎文勇
黎有重
武文新
黎氏雪冰
阮文長
阮氏貞
上30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康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俊銘)
相 對 人 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宏義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第1 項
所載「資方(即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各該勞方(30
人)…就附件109年6月、109年7月及
資遣費等欄位所示之金額達
成和解(
按上開項目合計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金額各如附表所
示。」,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積欠之薪資、
資遣費部分,
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9 年8 月17
日前,分別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聲請人之薪轉帳戶完竣
,
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
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
,
兩造間之薪資、資遣費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
付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8 月13日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經核
無訛。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附表:
┌───┬──────────┬──────────┐
│編號 │姓 名 │金額(新臺幣) │
├───┼──────────┼──────────┤
│ 1 │帝安多 │122,061元 │
├───┼──────────┼──────────┤
│ 2 │里安多 │122,061元 │
├───┼──────────┼──────────┤
│ 3 │迪索 │107,128元 │
├───┼──────────┼──────────┤
│ 4 │馬加 │119,928元 │
├───┼──────────┼──────────┤
│ 5 │阿南 │70,728元 │
├───┼──────────┼──────────┤
│ 6 │揚多 │70,728元 │
├───┼──────────┼──────────┤
│ 7 │阿帝 │70,728元 │
├───┼──────────┼──────────┤
│ 8 │阿丹 │70,728元 │
├───┼──────────┼──────────┤
│ 9 │安達 │66,595元 │
├───┼──────────┼──────────┤
│ 10 │阿曼 │66,595元 │
├───┼──────────┼──────────┤
│ 11 │大衛 │66,595元 │
├───┼──────────┼──────────┤
│ 12 │莫哈 │66,595元 │
├───┼──────────┼──────────┤
│ 13 │亨利 │66,595元 │
├───┼──────────┼──────────┤
│ 14 │多可 │40,995元 │
├───┼──────────┼──────────┤
│ 15 │阮武英 │146,195元 │
├───┼──────────┼──────────┤
│ 16 │黎氏錦緣 │113,915元 │
├───┼──────────┼──────────┤
│ 17 │阮武藍 │131,848元 │
├───┼──────────┼──────────┤
│ 18 │阮越國 │137,228元 │
├───┼──────────┼──────────┤
│ 19 │楊秋河 │117,950元 │
├───┼──────────┼──────────┤
│ 20 │吳德山 │116,828元 │
├───┼──────────┼──────────┤
│ 21 │高文維 │125,295元 │
├───┼──────────┼──────────┤
│ 22 │阮俊英 │107,561元 │
├───┼──────────┼──────────┤
│ 23 │阮越姜 │94,481元 │
├───┼──────────┼──────────┤
│ 24 │武俊英 │105,245元 │
├───┼──────────┼──────────┤
│ 25 │黎文勇 │96,848元 │
├───┼──────────┼──────────┤
│ 26 │黎有重 │92,581元 │
├───┼──────────┼──────────┤
│ 27 │武文新 │92,581元 │
├───┼──────────┼──────────┤
│ 28 │黎氏雪冰 │90,448元 │
├───┼──────────┼──────────┤
│ 29 │阮文長 │90,448元 │
├───┼──────────┼──────────┤
│ 30 │阮氏貞 │90,44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