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39號
原 告 黃俊凱
訴訟
代理人 鄭淑清
凌進源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富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諺
被 告 亨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達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
依職權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
服。又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除當事人
合意
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
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2
項、第3項、第436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
起訴狀記載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
,482元,
嗣以
準備書狀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
144,643元及其利息,並應共同提繳59,807元至原告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0萬元
,本院認以小額程序審理顯不適當,應改用簡易程序,並由
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