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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邱文勇 原告前對被告金中聯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 第28204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11 月2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作成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該調解最終之調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 被告屆期未給付原告,請求被告履行調解協議之金額66,0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