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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91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民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蕙民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給付給付扣押薪資事 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0 年12月10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撤回起訴,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