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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余年倉 被上訴人  竤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7 日本院110 年度勞小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 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判決不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 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違背言詞辯論 公開之規定者,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 條第1款至第5款亦定有明文。故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 第469 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 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 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 、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 由書如未依上述方式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述法條規定 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同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同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 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 是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 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 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再者,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 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 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108年5月31日遭訴外人寶順實業行 資遣後,被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母親即叫上訴人在108 年6月7日至被上訴人公司上班;上訴人任職被上訴人公司12 年期間,被上訴人公司皆有發放年終獎金予勞工,被上訴人 公司員工請假多以口頭說明,上訴人當時也有告知被上訴人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母親要請假3天;上訴人係因對被上訴人 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母親提起偽造文書告訴,始遭被上訴人資 遣等語。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 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1,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上訴人所提前揭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審所為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予以爭執,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 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上訴人已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 違背法令情事,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四、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小額訴訟之上訴,既經駁回,關於 第二審訴訟費用自應由上訴人負擔。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 為1,500 元,揆諸前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 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 1 項、第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