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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李策勳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法扶律師
被      告  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偉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於第二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事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判決理由雖已敘明,主文漏未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顯有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原告對於原判決業已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
但書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