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李策勳
被 告 酷旅樹屋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
主文欄中於第二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事件,
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判決理由雖已敘明,
惟主文漏未
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顯有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原告對於原判決業已合法
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