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安泓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郭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冠銘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 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1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