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安泓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郭美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冠銘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
棄,並就廢棄部分
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16,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