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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鍾寧       高翊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 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4,11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 告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7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