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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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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1號 原   告 王文成  被   告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 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一、原告主張關於「…受有如 附表所示損害共新臺幣(下同)341,588 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受有損害共新臺幣(下同)341,588 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