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1號
原 告 王文成
被 告 中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30
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一、原告主張關於「…受有如
附表所示損害共新臺幣(下同)341,588 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受有損害共新臺幣(下同)341,588 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