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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59號 原   告 李柏賢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法扶律師 被   告 金龍永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光志 訴訟代理人 簡清彬 訴訟代理人 修雪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8 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還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 必要,因此指定110 年10月6 日上午9 時30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