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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森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權品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魏境南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36萬3,2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5, 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