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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明倢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佑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謝依臻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共新台幣(下同)13萬0,94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