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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良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上訴人    李偉斌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上訴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超過新臺幣190,767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超過新臺幣190,707元部分」。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