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良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戴敬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一項關於「
上訴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超過新臺幣190,767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超過新臺幣190,707元部分」。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