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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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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原   告 葉展伸 被   告 淯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煌 被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956萬8,994元及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 ,743元。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 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 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