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潘俊錡
訴訟
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第1、2項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5,083元(含積欠工資9,000元
、延長工時工資512,904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3,179元),並
應提繳15,46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
560,54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惟上開請求屬勞動
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7元(6,170元×1/3=
2,0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於起訴時併
聲請訴訟救助,
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
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
如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