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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27號 原   告 協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先覺 被   告 邱立行(原名邱鎮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89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24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