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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劉繼詠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被告毅興機械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醫療費新台幣( 下同)35萬9,924元、醫療耗材費4萬2,187元、看護費237萬6,00 0元、原領薪資補償108萬0,696元、職業災害失能補償190萬0,24 2元及精神上損害賠償200萬元,合計775萬9,049元,扣除被告毅 興機械有限公司前已給付256 萬5,771元(含醫療費31萬2,598元 、醫療耗材費4萬2,187元、看護費87萬0,100元、原領薪資補償6 8 萬7,000元、職業災害失能補償53萬2,800元),被告尚應連帶 給付原告519萬3,278元(7,759,049-2,565,771=5,193,27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2,480元,但原領工資補償39萬3,696元部 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8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 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 萬9,613元(52,480-2,867=49,613), 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0 年度救字第98號),如訴訟 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