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劉繼詠
訴訟
代理人 蔡玉燕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毅興機械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醫療費新台幣(
下同)35萬9,924元、醫療耗材費4萬2,187元、看護費237萬6,00
0元、原領薪資補償108萬0,696元、職業災害失能補償190萬0,24
2元及精神上
損害賠償200萬元,合計775萬9,049元,扣除被告毅
興機械有限公司前已給付256 萬5,771元(含醫療費31萬2,598元
、醫療耗材費4萬2,187元、看護費87萬0,100元、原領薪資補償6
8 萬7,000元、職業災害失能補償53萬2,800元),被告尚應連帶
給付原告519萬3,278元(7,759,049-2,565,771=5,193,27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2,480元,但原領工資補償39萬3,696元部
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8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
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 萬9,613元(52,480-2,867=49,613),
惟因原告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110 年度救字第98號),如訴訟
救助之案件經
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