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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原   告 王常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正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動能力減 損之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及被告未向勞工局通報原 告受有職業災害、低報原告薪水、未確實替原告繳納勞、健保費 等情事,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應給付原告損害賠償200 萬元, 共計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0,200 元,惟因原告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110 年度救字第109 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 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