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原 告 王常友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正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動能力減
損之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及被告未向勞工局通報原
告受有職業災害、低報原告薪水、未確實替原告繳納勞、健保費
等情事,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應給付原告損害賠償200 萬元,
共計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0,200 元,
惟因原告另具
狀
聲請訴訟救助(110 年度救字第109 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
經
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
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