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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王為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新臺幣( 下同)246,283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前揭 法律規定,附表編號1、2 、4 、6 所示項目金額共計66,283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 667 元(計算式:1,000元×2/3 =666.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83 元(計算式:2,650 元- 667 元=1,9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 │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元)    │ ├──┼───────────┼─────────────┤ │ 1 │資遣費        │ 14,650          │ ├──┼───────────┼─────────────┤ │ 2 │預告工資       │ 19,533          │ ├──┼───────────┼─────────────┤ │ 3 │未投保勞健保補貼   │ 18,000          │ ├──┼───────────┼─────────────┤ │ 4 │未提繳勞退6 %金額  │ 21,600          │ ├──┼───────────┼─────────────┤ │ 5 │不當解雇失業給付補償 │162,000          │ ├──┼───────────┼─────────────┤ │ 6 │特休未休折算工資   │ 10,500          │ ├──┴───────────┴─────────────┤ │  合計           246,28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