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蕭長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日東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
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2,916,000元(如附表所示),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908元,然附表所示各項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19,93
9元(計算式:29908×2/3=19938.6,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
告應先繳納裁判費9,969元(計算式:00000-00000=9969)。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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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金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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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加班費 │1,0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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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加計加班費之退│810,000元 │
│ │休金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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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年假未休工資 │207,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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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退休金差額 │818,5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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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2,916,072元 │
│ │(原告僅請求2,9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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