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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5號 原   告 蕭長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日東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2,916,000元(如附表所示),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908元,然附表所示各項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19,93 9元(計算式:29908×2/3=19938.6,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 告應先繳納裁判費9,969元(計算式:00000-00000=9969)。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 │編號│項目     │金額(新台幣)      │ ├──┼───────┼─────────────┤ │ 1 │加班費    │1,080,000元        │ ├──┼───────┼─────────────┤ │ 2 │加計加班費之退│810,000元         │ │  │休金差額   │             │ ├──┼───────┼─────────────┤ │ 3 │年假未休工資 │207,500元         │ ├──┼───────┼─────────────┤ │ 4 │退休金差額  │818,572元         │ ├──┴───────┼─────────────┤ │總 計       │2,916,072元        │ │          │(原告僅請求2,916,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