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牛仁傑       王冠超       張仲雍       陳維仁       陳英輝       朱家呈       陳國荃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禎律師 被   告 中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牛仁傑等7 人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又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牛仁傑等7人聲明第1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 在」、第2項「請求自民國(下同)110年6月1日起至復職日前一 日止月給付如附表【月薪】欄所示之金額」、第3 項「請求自 110 年6 月1 日起至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提撥如附表【勞工退休 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牛仁傑等7 人勞工退休金專戶」,雖為 不同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是訴訟標的價 額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至復職日之期間,均 無法確定或正確推定,依上開規定以5 年計,再依原告牛仁傑等 7 人主張遭解雇前之月薪、勞工退休金計算(金額詳見附表),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如附表【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欄所 示,依上開規定裁判費暫免徵收2/3 ,是原告牛仁傑等7 人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計算 式:原應徵收裁判費-暫免徵收2/3裁判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請原告牛仁傑等7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幣別:新台幣) ┌─┬───┬─────┬────┬────────┬────────────┐ │編│原告 │月薪   │勞工退休│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 │號│   │(A)   │金(B) │【(A+B )×60】│            │ ├─┼───┼─────┼────┼────────┼────────────┤ │1 │牛仁傑│4萬8,868元│2,520元 │308萬3,280元  │1萬0,530元       │ │ │   │     │    │        │(計算式:       │ │ │   │     │    │        │31,591-21,061=10,530)│ ├─┼───┼─────┼────┼────────┼────────────┤ │2 │王冠超│4萬7,572元│2,892元 │302萬7,840元  │1萬0,332元       │ │ │   │     │    │        │(計算式:       │ │ │   │     │    │        │30,997-20,665=10,332)│ ├─┼───┼─────┼────┼────────┼────────────┤ │3 │張仲雍│5萬0,842元│2,748元 │321萬5,400元  │1萬0,959元       │ │ │   │     │    │        │(計算式:       │ │ │   │     │    │        │32,878-21,919=10,959)│ ├─┼───┼─────┼────┼────────┼────────────┤ │4 │陳維仁│5萬2,392元│2,748元 │330萬8,400元  │1萬1,256元       │ │ │   │     │    │        │(計算式:       │ │ │   │     │    │        │33,769-22,513=11,256)│ ├─┼───┼─────┼────┼────────┼────────────┤ │5 │陳英輝│4萬7,125元│2,292元 │296萬5,020元  │1萬0,134元       │ │ │   │     │    │        │(計算式:       │ │ │   │     │    │        │30,403-20,269=10,134)│ ├─┼───┼─────┼────┼────────┼────────────┤ │6 │朱家呈│5萬0,269元│2,634元 │317萬4,180元  │1萬0,827元       │ │ │   │     │    │        │(計算式:       │ │ │   │     │    │        │32,482-21,655=10,827)│ ├─┼───┼─────┼────┼────────┼────────────┤ │7 │陳國荃│5萬0,333元│2,748元 │318萬4,860元  │1萬0,860元       │ │ │   │     │    │        │(計算式:       │ │ │   │     │    │        │32,581-21,721=10,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