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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洪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羅藝術大飯店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214,984元(含資遣費142,800元、國定假日 加倍工資28,548元、特休未休工資43,633元),及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14,984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32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773元(2,320元×1/3=773元);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 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7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