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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鍾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端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53,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前揭法律規定,附表編號1、2所示項目金額共計78,000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 式:1,000×2/3=666.6,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4,293元(計算式:4,960-667=4,293),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1,653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640元(4,29 3-1,653=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另有關原告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欄位之記載,依原 告起訴狀所附之存證信函寄件人欄位、「高雄市府勞工局勞資爭 議會議紀錄」當事人欄位之記載及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名稱為 「雲端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依職權更正,如兩造就當事人欄 位之記載有意見,請具狀陳報,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 │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元)    │ ├──┼───────────┼─────────────┤ │ 1 │資遣費        │ 52,000          │ ├──┼───────────┼─────────────┤ │ 2 │預告工資       │ 26,000          │ ├──┼───────────┼─────────────┤ │ 3 │精神補償金      │ 375,000         │ ├──┴───────────┴─────────────┤ │合 計             453,000         │ └────────────────────────────┘